基于丰都县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两份文件,摘录原文、比对数据、列出疑点,提请主管部门核查
以下内容完全摘自上述两份文件原文,红色标注部分为后文比对时涉及的关键数据。
该数值在文档B全文中出现多次,与采矿许可证核定产能一致。
注:文档B自身已完成了这三个数据点的对账验证,差额仅10.82万吨(占总量0.14%),数据内部自洽。
文档B第14-15页引用了2011-2023年间11份由不同机构出具的地质核实报告,以下为明确记载年度动用量的年份:
| 年度 | 动用基础资源量 | 动用边坡资源量 | 合计年度动用量 | 核实机构 | 页码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2018 | 294.5 万吨 | -- | 294.5 万吨 | 205地质队 / 重庆武金勘察 | p14 (4)(5) |
| 2019 | 789.1 万吨 | 107.8 万吨 | 896.9 万吨 |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| p14-15 (6) |
| 2020 | 622.2 万吨 | 503.8 万吨 | 1,126.0 万吨 | 重庆绿岛源建材集团 | p15 (7) |
术语说明:"动用资源量"为采矿专业术语,指采矿活动中被开采或扰动的矿产资源量(= 实际采出量 + 开采损失量)。文档B记载的设计回采率为90%。
两份文件针对同一矿山(太运灰岩矿),记载的行政村名不一致。
以下疑问完全基于 Part 1 中摘录的公开文件数据。本页不对这些疑问下结论,仅请有权机关核实。
根据摘录 A-1 至 A-4 的数据,做以下对比:
同时,逐年数据显示该差距并非单一年份异常:
由此产生的疑问:
根据摘录 B-1 至 B-3 的数据:
文档A第3页进一步自述:
由此产生的疑问:
根据摘录 C-1 和 C-2 的数据,结合摘录 A-4 的年度动用量:
由此产生的疑问:
根据摘录 C-3:
由此产生的疑问:
上述疑问可通过调取以下客观资料予以证实或证伪。我们恳请有权机关(自然资源主管部门、生态环境部门、税务稽查部门、纪检监察机关)依法调档核实。如核查结果表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,请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: